公平会25日表示,针对美商苹果亚洲公司限制电信事业iPhone绑约价格,违反公平交易法规定,除命其自处分书送达的次日起,应立即停止前项违法行为,并处新台币2000万元罚锾,而台湾的开罚可说是全球首例,目前欧盟也正在调查苹果限制公平竞争一事。
公平会表示,苹果亚洲公司是美商苹果公司的子公司,主要负责Apple产品在台湾的销售。目前在台湾贩售iPhone手机的主要通路为中华电信、台哥大公司及远传电信等3家电信业者,彼此间订有经销合约,该合约中订有采购、付款、开立发票等约定。
公平会进一步指出,依约定所实施的交易流程,产品的所有权在订购付款结清时即已移转予电信业者,且保管及库存等风险承担亦于所有权移转后由电信业者自负,苹果亚洲公司与国内电信业者的交易往来为买断的经销关系。
公平会认为,苹果亚洲公司与国内电信业者签订的经销合约条款规定,电信业者应将最初适用iPhone手机的资费方案,提供予苹果亚洲公司并经其核准同意。查国内3家电信业者在苹果亚洲公司指定的新机上市前,均会将资费方案(即通信资费方案+绑约手机价格)送交美商苹果公司审核,并于上市前获核准(approve)或确认(confirm)。
不仅如此,公平会调查发现,美商苹果公司与国内电信业者的往来电子邮件,确有要求电信业者修正、调整绑约手机价格、手机补贴金额及新旧款绑约手机价格的价差且最终获其审核同意等情事,并为电信业者所遵循。
除了审核同意资费方案外,公平会强调,苹果亚洲公司与我国电信业者所签订的经销合约,另订有限制电信业者绑约手机价格的各相关条款,还包括要求购买iPhone手机的补贴和销售条件不会比对手差、最低采购量及相关促销广告须经苹果亚洲公司事前同意等节,环环相扣,已剥夺电信业者得视自身成本结构及市场竞争状况决定价格之的由,限制品牌内及品牌间的竞争,而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8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