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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捐机关认定购买行为有避税之嫌 实质课税原则执行

2020-02-22 14:47:41

金管会表示,自7月1日保险公司贩售具有寿险或年金险成分的商品,销售文件中,必须以明显字体增列警语,如果税捐机关认定购买行为有避税之嫌,未来还是得依实质课税原则执行。


金管会表示,过去偶有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予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额,遭税捐机关依据实质课税原则计入被保险人的遗产核课遗产税的案例,因此,提醒消费者勿以基于规避税负的动机投保,以免日后衍生课税争议。


金管会进一步表示,虽然保险法第112条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项第9款,均规定给付予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险金不计入被保险人遗产总额,但税捐机关仍可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2条之1规定,就疑似规避遗产税动机的投保个案进行查核,或进而依实质课税原则核课遗产税。


为避免消费者因未全盘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而衍生不必要争议,金管会表示,自7月1日起,寿险业在销售含死亡给付的寿险及含确定年金给付的年金险相关保险商品时,应将销售文件交付要保人使其知悉警语内容。


此外,金管会也重申,保险业在招揽保险时,应考量消费者的保险需求,不得仅以节税作为招揽诉求,并应依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规定纳入内部业务招揽与核保处理制度及程序中确实执行。金管会也呼吁消费者勿以基于规避税负的动机投保,而应以填补保障缺口的目的来投保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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